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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2018年南山區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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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2018年南山區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項目(第二批)的申報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7)及《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文件的相關規定。2018年度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資助項目第二批現接受申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

        通過政府資金的扶持和導向,支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建設,支持我區文化產業重點行業內的企業及其重點環節項目的發展,提升南山區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和文化"軟實力",推動南山區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二、資助標準

        專項資金采取核準制資助方式,為無償資助方式。申報單位每年獲得的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區地方財力貢獻(即上年度納稅南山區留成部分),社會組織、推動文化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類資助項目、鼓勵參加文化產業重大展會和交流活動類資助項目、鼓勵原創文化精品創作類資助項目中的版權(著作權)登記補貼資助項目除外。

        申報單位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區地方財力貢獻以區財政局最后核定的數額為準。

         

        三、申報基本條件

        申請本分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原則上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在南山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

        ()根據區統計部門或區文產辦的要求,按時報送統計數據。"四上"在庫企業按區統計局要求報送數據;"四上"在庫企業按區文產辦要求報送數據。

        根據申報資助內容的不同,還應滿足其他相應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近兩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近三年內申請單位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提出資助申請后將企業注冊地搬離南山,或未按規定提交統計報表、未按規定在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臺填報相關數據的。

        ()近三年內存在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不合格情況的。

        ()同一項目已獲得其他部門同類型資助的。

         

        四、資助內容、標準及申報條件

        ()推動文化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

         

        1.1文化產業園區建設項目補貼

        資助標準:支持社會機構進行園區建設和改造,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園區,對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照實際投入資金的20%予以一次性補貼資助,每個項目獲得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文化產業園區的運營單位為申報主體;

        2)上年度園區已獲得市級及以上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或復審合格;

        3)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包括為將園區改造為文化產業園區而專門投入的園區公共環境改造費用、建筑外立面改造費用、建筑內部改造費用等。

         

        1.2園區入駐企業房租補貼

        資助標準:(1.2.1)"三舊"改造為文化產業園區,在獲得市級認定前,經區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后,對入駐企業給予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5元,每個入駐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此類資助每個園區每年總額不超過15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1.2.2)對入駐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的文化企業,符合南山區文化產業重點發展領域方向,且形成了一定的營業收入的,可給予房租補貼資助。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的,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25元,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四上"在庫企業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30元,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上年度收入超億元企業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35元,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70萬元;每家企業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文化產業園區入駐企業為申報主體;

        2) 1.2.1中的園區,需先向區文產辦提交申請,經區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后,入駐企業才可申請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5元,每個園區每年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3) 1.2.2中可申請房租補貼的市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包括以下園區:OCT-LOFT華僑城創意文化園、深圳動漫園、深圳設計產業園、深圳(南山)互聯網產業園、蛇口網谷、南海意庫、深圳南山互聯網創新創意服務基地、深圳大學城創意園、T6藝術區、世外桃源創意園、百旺創意工廠。入駐南山數字文化產業基地等政府政策性園區的企業不在資助范圍內。

        4) 1.2.2的申報企業需201711日前入駐,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賃期內;未享受滿36個月房租補貼;

        5)補貼范圍為入駐企業與園區運營單位簽訂合同的辦公(不含宿舍、會所、餐飲、百貨零售等用途)用房。與非園區運營單位簽訂合同或轉租自他人的不在資助范圍內;

        6)園區運營單位需在申報材料上加蓋公章,確認材料的真實性;

        7)"四上"在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四上"在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為準。

         

        1.3 園區引進和培育優質企業獎勵

        資助標準:經區統計部門確認后,園區內"四上"在庫文化產業企業每增加5家,對園區運營單位獎勵10萬元;培育或從南山區外新引進一家年收入超億元文化企業獎勵20萬元;培育或從南山區外新引進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獎勵30萬元。每個園區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文化產業園區運營單位為申報主體;

        2) 新引進或培育指上年度園區引進或培育的優質文化企業;

        3) "四上"在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1.4 園區宣傳與品牌活動補貼

        資助標準:對文化產業園區運營單位在社會媒體進行對外宣傳推廣,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對園區運營單位在園區內舉辦經備案的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對其中一項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此類資助每個園區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運營單位為申報主體;

        2) 上年度園區運營單位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上針對本園區進行的宣傳推廣,可申請資助;

        3) 上年度園區運營單位在本園區內舉辦的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可選擇一項申請資助;申請資助之品牌活動,需先報區文產辦備案;

        4) 品牌活動可補貼的費用包括布展費、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材料費)、會務費(咨詢服務費、策劃費、翻譯費、設備租賃費)、展品運輸費;

        5) 上述2)、3)項資助額之和,每個園區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5 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獎勵

        資助標準:對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園區的,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省級文化產業園區或基地升格為國家級園區或基地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上年度獲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園區和獲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園區(基地)運營單位為申報主體。

         

        ()引進和培育骨干及重點企業

         

        2.1 骨干企業購置社會辦公用房補貼

        資助標準:上年度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平方米且不超過房屋均價的10%給予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補貼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撥付。

        申報條件及說明:

        1)達到南山區骨干文化產業企業標準,且上年度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的企業為申報主體。購置時間以網簽日期為準;

        2)購置政府政策性辦公用房的企業不在資助范圍內。

        3)達到深圳市或南山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或已享受市、區總部企業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2 骨干企業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

        資助標準:上年度在南山區新租用的社會辦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申報條件及說明:

        1)達到南山區骨干文化產業企業標準,且上年度在南山區新租用社會辦公用房的企業為申報主體;

        2)租用政府政策性辦公用房的企業不在資助范圍內。

        3)達到深圳市或南山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或已享受市、區總部企業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3 園區外文化企業房租補貼

        資助標準:對于屬于文化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在南山區注冊并持續經營一年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辦公場地在南山區經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外的文化企業,給予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每個單位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201711日前注冊成立或遷入南山區的文化企業;辦公場地在南山區經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外;

        2) 2017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四上"在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3) 補貼范圍僅限與原始業主(或業主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的辦公(不含宿舍、會所、餐飲、百貨零售等用途)用房;補貼物業為申報單位在南山實際辦公地址;辦公地址在多處物業的,只對其在一處物業租用的辦公用房進行補貼。

        5)入駐南山數字文化產業基地、南山智園等政府政策性園區的企業不在資助范圍內。

         

        2.4 經濟貢獻增長獎勵

        資助標準:(2.4.1)"四上"在庫企業按照區統計部門確認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長1000萬元,獎勵1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4.2)文化產業園區內所有"四上"在庫文化產業企業年度總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長20%的,獎勵園區運營單位30萬元。每個園區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四上"在庫企業(2.4.1)或文化產業園區運營單位(2.4.2)為申報主體;

        2) "四上"在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3) 2.4.2中文化產業園區內所有"四上"在庫文化產業企業年度總收入之和只計算2016年和2017年均在庫且均在同一園區內的企業。2017年新增"四上"在庫文化企業的營業收入不計入年度總收入,園區運營單位可申請"園區引進和培育優質企業獎勵"。

         

        ()鼓勵參加文化產業重大展會和交流活動

         

        3.1 文化產業重大展會參展補貼

        資助標準:對文化企事業單位單獨參加經區認可的重大文化產業展會的,按不超過實際場租費、展品運輸費、展位搭建費的50%的比例給予補貼,每項會展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參展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上年度已參加重大文化產業展會的企事業單位為申報主體;

        2)可資助的文化產業重大展會名錄見附件《文化產業重大展會名錄》

         

        3.2 承辦文化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補貼

        資助標準: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產業專業展會及其他專業交流活動,對每個展會或活動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上年度已承辦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產業專業展會及其他專業交流活動的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為申報主體;

        2)可補貼的費用包括場地費、布展費、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材料費)、會務費(咨詢服務費、策劃費、翻譯費、設備租賃費)、展品運輸費。

         

        3.3 "文博會"南山展區補貼

        資助標準:對區政府組織企業參加深圳"文博會"的相關費用,包括組織宣傳費用、場地租金、南山展區布展費等,按實際發生額度給予相應補貼;

        申報條件及說明:

        1)此項資助針對南山區文產辦組織參加深圳"文博會"的相關費用。

         

        3.4 "文博會"分會場及配套文化活動補貼

        資助標準:對承辦我區"文博會"分會場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對承辦我區"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的單位,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獲評為市優秀分會場的單位,按照深圳市獎勵金額的50%予以配套獎勵。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文博會"分會場、配套文化活動的承辦單位為申報主體;

        2) 可補貼的費用包括分會場周邊環境整治費、場地費、布展費、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材料費)、會務費(咨詢服務費、策劃費、翻譯費、設備租賃費)、展品運輸費。

         

        ()鼓勵原創文化精品創作

         

        4.1 原創作品播出、運營獎勵

        資助標準:我區企事業單位原創文化產品(動漫、電影、電視劇、舞臺劇、出版作品、網絡劇、微電影等)在國家級、省級出版發行單位和院線、電視臺、劇場、網絡播放平臺等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內實際收入15%的比例給予原創作品開發單位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我區游戲開發企業原創開發的或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游戲產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戲產品)進行運營的,按其運營首年度內實際收入10%的比例給予原創作品開發企業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 原創文化產品的獨立制作單位或第一出品人單位、游戲產品的開發商為申報主體;

        2) 獎勵范圍為2016.1.1之后原創作品在國家級、省級的出版發行單位和電視臺、網絡播放平臺等出版首次發行或播出、演出之后12個月內所產生的全部收入;原創游戲產品2016.1.1之后首次公開發售或投入運營之后12個月內所產生的全部收入。

        3) 收入為不含稅。產生收入時間在上兩個年度內(2016.1.1-2017.12.31)。

         

        南山區政府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

        201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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